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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
作者:佚名 考证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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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国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英文名称:Nuclear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国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5、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三)受刑事处罚。 (四)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1年。 第十五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持证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经批准注册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并核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内容变更,须由所在单位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安全行业的执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 (一)核安全审评。 (二)核安全监督。 (三)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四)核质量保证。 (五)辐射防护 (六)辐射环境监测。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第二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享有依法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权利,并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不断更新知识,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从事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对长期从事核安全工作,已经达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并受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通过培训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认定的方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环保总局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知名教师全程指导:特邀国内外知名培训师与最优秀的师资团队,帮你迅速掌握考试重点并攻克难点,使你在最短的时间内领会考试的精华所在,熟悉常考知识点和常考题,掌握答题技巧,使你从容面对考试。 考试通过保障:历年通过率保持在89%以上,04年学员通过率更是高达90%以上,遥居榜首 学习方式: 在线报名并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缴费之后,我们将为您邮寄考试专用官方正版教材和考试权威复习资料,同时我们将用E-Mail通知您的学习和教材邮寄的有关信息,您在收到考试教材和辅导资料后即可开始远程学习,在您学习的同时可以享用我们为您提供的丰富网上学习资源,整个学习环节包括"网下自学主教材和辅助教材、在线答疑、网上历年考试试题解析、专家在线解答相关考试难点和重点,建议学习时间约60天(每天学习2-3小时)。如果您有问题,尽可以参加我们每周专门时间的在线答疑或发E-Mail给我们的教师,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为您作出满意的回复。 学习费用: 850元/人 (含全部教材资料和邮寄教材费用) 考核及发证 :目前21世纪热门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培训指导中心已开通远程在线模拟考试本专业的各门课程,学员在学习完本专业的各门课程后,可先行参加网上免费的模拟测试,然后参加该认证考试,考试合格者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课程推广: 21世纪热门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培训指导中心 中国考试培训网 欢迎访问: http://www.21edu.com.cn 报名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43号。沈阳市530信箱 邮编110024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沈阳支行 帐号:4367 4207 3010 0191 157 户名:王昕 联系电话: 024-81048799 Email: edu21_vip@ms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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